2K320030《二建市政》市政公用工程合同管理

2K320030 市政公用工程合同管理
【考点】市政公用工程合同管理
一、相关规定
1.合同订立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律行为;项目负责人受承包方委托,具体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
2.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洽商变更和记录,并应签字确认。
3.专业分包管理
(1)实行分包的工程,应是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部分。
(2)一般施工合同均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协议书三部分,招标文件应对专用条款中的主要内容做出实质性规定,使投标方能够做出正确的响应。
(3)应经招投标程序选择合格分包方。
4.劳务分包管理
(1)劳务分包应实施实名制管理。
(2)项目总包、分包方必须分别设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劳务管理员须参加各单位统一组织的上岗培训,地方有要求的,要实行持证上岗。
5.分包合同履行
(1)履行分包合同时,承包方应当就承包项目向发包方负责;分包方就分包项目向承包方负责。
(2)承包方应当对分包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分包方应当服从承包方的监督管理。
(3)因分包方过失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4)因分包方据不服从承包方的管理,而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分包方承担主要责任。
6.合同变更
(1)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合同变更,如工程量增减,质量及特性变更,高程、基线、尺寸等变更,施工顺序变化,永久工程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变更情况,遵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承包方根据施工合同,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向承包方提出变更令。
7.工程索赔——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8.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9.索赔的程序
(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方责任导致项目拖延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 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同时仍需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
(2)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承包方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工期延期的天数,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d内报出。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在 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监理工程师在28d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地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10.索赔项目概述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施工过程中主要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延期发出图纸产生的索赔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
(4)以承包方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
(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方的索赔
【提示】
这部分要重点复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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