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8023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
二、民事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行使其权利的,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2)权利人的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法院的态度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认可。
(4)义务人的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例题·单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013二建真题】
A.提起诉讼
B.提出请求
C.主张权利
D.自愿履行
【答案】D
【解析】《民法总则》第 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例题·单选】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起计算。【2014二建真题】
A.侵害行为停止时
B.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C.当事人权利被侵害并产生损害后果时
D.事人提起赔偿主张之日
【答案】B
【解析】《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总结:逻辑思路】
①此债权②无有效期限制③债权永久性④保护此债权⑤保护债权人⑥保护政府、银行、企业股权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注: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3.最长保护期:20年。【注: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例题·单选】根据《民法总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8
二建真题(青岛)】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选项C正确。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中止的情形
《民法总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止的条件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中止的法律后果
①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②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权利人开始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总结】
(1)中断事由: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③同意履行义务
(2)把握公式:诉讼时效的中断=提起诉讼(权利人-法院)+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权利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权利人)
【提示】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注意区分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考试易混淆考查,且常结合案例进行考查。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题·单选】甲建设单位拖欠乙施工企业工程款,乙发函催告甲还款。乙的催告行为在提起诉讼时产生的效果是()。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改变法定时效期限
【答案】B
【解析】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题·单选】根据施工合同,甲建设单位应于2011年9月30日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2014年9月1日,乙单位向甲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则就该项款额的诉讼时效()。
A.中止
B.中断
C.终止
D.届满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诉讼时效中断。《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题·单选】某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时间应为 2013年4月 1日。由于建设单位逾期未予支付,故施工单位于 2013年8月 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则施工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为()。
A.2014年4月1日
B.2014年8月1日
C.2016年8月1日
D.2015年8月1日
【答案】C
【解析】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题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该时效自施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即2013年4月2日。此后,施工单位于2013年8月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C选项正确。
【例题·单选】按照建设工程合约约定,某建设单位应于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后两个月内付清工程款。2013年9月1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建设单位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经过内部商量后决定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下列情形会使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A.2015年6月,施工单位所在地发生强烈地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
B.2016年6月,施工单位所在地发生强烈地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
C.2015年7月,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生病住院,一个月后痊愈出院
D.2014年7月,建设单位付清了所有的工程款
【答案】B
【解析】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得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本题时效从知道自身利益受损时开始,即2013年11月1日起算,A事件没有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适用中止,B正确,C事件不属于“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D事件属于中断。
【名师点拨】本题目考查诉讼时效制度,考试陷阱是诉讼时效各时间节点的应用与区分,本题的解题思路如下:
第一步,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自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于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后的两个月内付清工程款”,题干中又给出了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时间,是2013年9月1日,则付清工程款的时间就是2013年11月1日。
第二步,明确诉讼时效的周期,最新《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则本题中,诉讼时效的起点起,往后算3年,则诉讼时效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
第三步,确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和时间周期(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前的最后 6个月内),亦即客观不可抗力才能导致发生诉讼时效。本题中四个选项,C和D排除,剩下A和B属于不可抗力。但是A选项的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则通过上述各细节环节分析,可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
【例题·单选】下列情形能引起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是()。【2018二建真题(青岛)】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B.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的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死亡的
D.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