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4032《二建法规》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2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第1自然段原文】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注:一般情况,看交付。买受人违约的,违约之日】

【第2自然段原文】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应当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途标的物:合同成立时【注:在途标的物,看合同成立时】

【第3自然段原文】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运输标的物:货交第一承运人时
【注: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买受人违约的,违约之日】

【第4自然段原文】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可以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注:无约定,种类物而非特定物,买受人不承担风险】

【第5自然段原文】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之日【注:①未交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②质量不合格,合同目的不能,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6自然段原文】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注:风险转移不等于免除违约责任,买受人仍可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例题·单选】某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供货,并约定甲向承运人丙交付货物即视为甲完成交付。在货物交付运输期间,乙将该批货物转卖给丁并通知丙向丁交货,但乙和丁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没有约定。关于本案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2015二建真题】
A.甲向丙交付货物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丙承担
B.甲与乙买卖合同成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乙承担
C.丙向丁交付货物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
D.乙与丁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丁承担
【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甲将货交第一承运人丙时,风险由买受人乙承担。
选项B错误。标的物自交付时转移风险,而非合同订立时转移风险。
选项C错误。应该是乙与丁的合同成立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
选项D正确。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例题·单选】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2016二建真题】
A.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支付之后由出卖人承担
B.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时由买受人承担
C.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D.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时由买受人承担
【答案】C
【解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A选项错误;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B选项错误;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C选项正确;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D选项错误。

【例题·单选】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一批建材。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代办铁路托运,运往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M县,在运输过程中,甲与丙签订合同,约定将这批建材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之后由于山洪暴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建材损毁,该损失由()。【2017二建真题改编】
A.丙承担
B.甲承担
C.乙承担
D.甲与乙分担
【答案】A
【解析】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为甲代办托运,因此标的物的风险已转移给甲,甲则有权将在途标的物转移给丙。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一)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二)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三)招标投标买卖(略)
(四)拍卖(略)
(五)易货买卖(略)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1.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利息。
2.买卖合同的解除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注:主及于从,从不及于主】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而使标的物的价值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注:一物不合格,解除该物,影响其他物,解除数物】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注:分批交货,一批不合格,解除该批】
(4)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注:分批交货,一批不合格,影响今后其他各批,解除该批+今后各批】
(5)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注:分批交货,一批不合格,影响全部,解除全部批】
(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注:分期付款,已支付的不足80%,未支付的超过20%,出卖人可以①解除合同/②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例题·单选】根据《合同法》,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最低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即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A.1/3
B.1/2
C.1/5
D.2/3
【答案】C
【解析】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考点】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真题分布数据统计】(2016年)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二)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一般应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除外;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注:有息借款】,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的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提供担保;
(2)提供真实情况;
(3)按照约定收取借款;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5)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借款合同的利率规定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 24%为限。

【例题·单选】关于借款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2016二建真题】
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B.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C.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D.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答案】A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入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选项错误;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C选项错误。

【例题·单选】沈某因生意上的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 1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据,但仅写明了借款数额和3个月的借款期限,未对借款利息做出约定。3个月期满后,由于沈某生意的不顺,未能按期如数偿还李某的借款。经多次交涉未果,2个月后李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则关于李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的说法,错误的是()。
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B.李某可以要求沈某如数偿还10万元借款
C.李某可以要求沈某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D.李某与沈某只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因此沈某对借款期间不负支付利息的义务
【答案】C
【解析】A正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B正确、C错误,李某要求沈某如数偿还10万元借款及借款期满后的利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D正确,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据此,由于李某与沈某只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因此沈某对借款期间不负支付利息的义务。

【例题·单选】沈某因生意上的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 1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 3个月,借款利息 40%。3个月期满后,由于沈某生意的不顺,未能按期如数偿还李某的借款。经多次交涉未果,2个月后李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则关于李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的说法,错误的是()。
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B.李某可以要求沈某如数偿还10万元借款
C.李某不得要求沈某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D.李某可以要求沈某偿还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
【答案】C
【解析】A正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B正确、C错误、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李某要求沈某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及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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