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73 《二建法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2Z2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见的担保种类
(一)施工投标保证金
(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预付款担保

【考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真题分布数据统计】(2013-2018年)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二)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物):
(1)建筑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在建物: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交通运输工具
(7)其他

【提示】
本知识点理解掌握。注意提炼总结,前三条半抵押物指的是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的权利,后三条半指的是动产。对于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的权利作为抵押物,登记才能设立抵押权;对于动产作为抵押物,签订合同就可以设立抵押权,但是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总结】”四荒”土地可以抵押)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提示】
理解掌握本知识点。不要硬背,理解不得抵押的财产,要么是权利不自主、要么是代表公共利益,所以这类的财产不得抵押。

【例题·单选】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担保物的是(  )。【2014二建真题】
A.厂房
B.可转让的专利权
C.生产原材料
D.公立幼儿园教育设施
【答案】D
【解析】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例题·单选】根据《物权法》,下列财产不可抵押的是(  )。【2014二建真题】
A.生产设备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正在建设的建筑物
D.集体所有的宅基地
【答案】D
【解析】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例题·单选】某开发商以其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担保,确保按期还贷,此担保方式属于()。【2015二建真题】
A.保证
B.质押
C.抵押
D.留置
【答案】C
【解析】选项A错误。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选项B错误。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选项C正确。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选项D错误。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抵押权的产生
(1)不动产登记生效:①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登记对抗(签订合同,抵押权生效,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输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
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动产抵押权自签订合同时生效,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
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该知识点与可以抵押的物的内容逻辑上保持一致:(1)对于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的权利作为抵押物,登记才能设立抵押权;(2)对于动产作为抵押物,签订合同就可以设立抵押权,但是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多选】根据《物权法》,下列各项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
A.交通运输工具
B.建筑物
C.生产设备、原材料
D.正在建造的船舶
E.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BE
【解析】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①主债权;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⑤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注:勘误“通知抵押权人”错误,应是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3.抵押权与债权的关系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四)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注:勘误原说法是抵押合同,实则是抵押权或抵押物】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抵押权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亦即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产生):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
时,依合同生效先后,顺序相同时,按债权比例清偿。

【总结】记住这2个公式:(1)登记>未登记的;(2)都登记/都未登记——时间(登记/签合同)——债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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