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31000 《一建水利》水利水电工程法规

1F431000 水利水电工程法规
1F431010 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1F431011 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的补救措施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这里的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提水。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1F431012 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
一、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二、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管理范围
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划分的范围,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等,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故管理范围通常视为水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
2.保护范围
是指为了防止在工程设施周边进行对工程设施安全有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而划定的一定范围。
范围内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改变,但其生产建设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必须满足工程安全的要求。
3.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
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到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常见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如下:
1.水闸工程
1)管理范围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
2)保护范围
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2.堤防工程
2)保护范围
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以外,应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工程保护范围。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横向宽度可参照表1F431012-3规定的数值确定。(具体表格详见教材)
3.水库工程
1)管理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
(1)山丘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大型水库
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
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200m。
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2)平原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50m。(2015年考点)
中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20m。
大坝两端:从坝端外延不少于100m。
2)保护范围
(1)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主要建筑物不少于200m,一般不少于50m。
(2)水库保护范围: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工程和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征用,应根据工程管理的要求和有关法规制订保护范围的管理办法。
【提示】1.法规考试分值相对较少,因此对该章的把控,要有所取舍,详略得当,重点突出。2.区分掌握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3.区分掌握管理与保护范围的规定。

【例题1·单选】根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1996),下列关于平原区水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5】
A.大型水库,从下游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50m
B.中型水库,从下游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10m
C.大型水库,从上游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m
D.中型水库,从上游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m
【答案】A
【解析】平原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大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50m;
②中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20m;
③大坝两端,从坝端外延不少于100m。

【例题2·多选】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各级河长的职责主要有( )。【2017】
A.水资源保护
B.牵头整治围垦湖泊
C.编制防洪规划
D.水污染防治
E.水环境治理
【答案】ABDE
【解析】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

1F431013 水资源规划方面的水工程建设许可要求
一、水资源规划的要求
《水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提示】水资源关系:区域服从流域,专业服从综合。

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要求(18年新增)
1.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等涉河建设工程不用办理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3.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1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2 )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3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4 ) 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 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 50201—201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1F431020 防洪的有关法律规定
1F431021防洪规划方面的规定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F331022在河道湖泊上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要求
根据《防洪法》,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防洪标准是指根据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经济合理性而由国家确定的防御洪水标准。
《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18年修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F431023 防汛抗洪方面的紧急措施
《防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行政首长负责是指全国由国务院负责,省、市、县由省长、市长、县长负总责。
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即目前的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由国务院副总理任指挥长,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的领导任指挥部成员。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防洪法》上的重要江河、湖泊是指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
《防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汛期一般分为春汛(桃花汛)、伏汛(主要汛期)和秋汛。保证水位是指保证江河、湖泊在汛期安全运用的上限水位。相应保证水位时的流量称为安全流量。江河、湖泊的水位在汛期上涨可能出现险情之前而必须开始警戒并准备防汛工作时的水位称为警戒水位。设计洪水位是指水库遇到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是水库在正常运用设计情况下允许达到的最高水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紧急防汛期系指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确定进入紧急防汛期。

1F431024 防汛抗洪的组织要求
1.防汛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2.原则
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3.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4.指挥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5.方案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1F431030 水土保持的有关法律规定
1.意义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
2.重点
《水土保持法》侧重于水土流失的防治。
3.对象
针对水土流失现象提出的,是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自然因素:地形、地质条件、土壤、降雨、植被等,降雨是产生水土流失的基本动力
水土流失程度用侵蚀模数表示,即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土壤流失的数量。
水土流失形式包括水的损失和土的损失(土壤侵蚀)。
4.方针
预防为主,保护为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5.三同时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条款
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7.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1)一级标准。依法划定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及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
(2)二级标准。依法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
(3)三级标准。其它区域。
8.水土保持方案
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9.水土保持的措施
分为防冲措施、储存措施、覆垦措施、利用措施和植物措施。

1F431040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
1F43104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原则是:
1.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2.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3.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4.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5.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18年修改)

1F431042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程实施与验收的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条例》提出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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