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自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对照表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对照表分类98年-现在专业名称93-98年专业名称93年前专业名称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土木工程矿井建设矿井建设建筑工程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城镇建设城镇建设交通土建工程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饭店工程涉外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学建筑学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无线电物理学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信息与电子科学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材料与无器件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微电子技术...

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

 建市施函[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将陆续到期,为做好后续相关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7年9月15日前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2017年9月16日后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在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  二、在新的建造师继续...

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实施将为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情况,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有力打击各种考试作弊行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替考罪等罪名,严惩组织考试作弊这一失信背信行为。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最高将面临七年有期徒刑。  上述犯罪行为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3]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014年2月28日前,将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且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有关延续注册申请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延续注册的,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其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执业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参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   二、符合条件的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

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0]8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于2007年启动,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初始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将陆续到期。鉴于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从方便个人、企业和基层考虑,经研究,决定暂不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原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待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行规定有关事宜。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自即日起至2010年10月底开展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工作。建造师注册企业要将本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格式见附表),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8]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建市[2008]42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可在中国建造师网(http:// www.coc.gov.cn)下载。   附件:一、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房屋建筑工程).doc      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公路工程).doc      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部编制了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1、《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房屋建筑工程).xls     2、《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公路工程).xls     3、《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铁路工程).xls     4、《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7]1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制定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部制定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四月十日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

关于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05]3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保证政府主管部门集中精力研究制定政策和加强市场监管,建设部继续负责建造师有关政策制定、注册许可审批和建造师执业行为监管,负责与人事部及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行业协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协调,负责组织编制和审定建造师考试大纲,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同时决定将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办。现将具体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考试工作   (一)负责...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