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20091 《一建水利》水力发电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工作内容

1F420091 水力发电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工作内容
一、验收分类【重要】
1.阶段验收
包括:工程截流验收、工程蓄水验收、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
2.竣工验收
时间:应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以及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通过后进行。特殊单项工程验收不影响枢纽工程等专项验收。(18年修改)

二、验收争议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裁决文件应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例题·单选】根据《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5] 426号),水电工程阶段验收不包括( )。【2016】
A.工程截流验收
B.工程蓄水验收
C.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
D.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答案】D
【解析】根据《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5] 426号),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其中阶段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工程蓄水验收、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

1F420092 水力发电工程阶段验收的要求(18年修改)
一、阶段验收申请
1.工程截流验收
(1)时间:计划截流前6个月;
(2)验收申请单位: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截流验收申请;
2.工程蓄水验收
(1)时间:计划下闸蓄水前6个月;
(2)验收申请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
(3)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3.机组启动验收
(1)时间:第一台水轮发电机组进行机组启动验收前3个月;
(2)验收申请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机组启动验收申请;
(3)抄送:电网经营管理单位;

二、阶段验收组织
1.工程截流验收
(1)组织单位:项目法人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
(2)邀请单位: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
(3)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项目法人;
(4)副主任委员: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和技术单列企业集团担任。
2.工程蓄水验收
(1)组织单位: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有业绩、能力单位作为技术主持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
(2)邀请单位: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
(3)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担任,亦可委托技术主持单位担任;
(4)副主任委员:省级发展改革委、技术主持单位和技术单列企业集团担任。
3.机组启动验收
(1)组织单位: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
(2)邀请单位:邀请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
(3)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与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4)副主任委员:项目法人与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但副主任委员应包括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三、阶段验收成果
1. 工程截流验收成果是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验收鉴定书,并抄送有关单位。
2. 工程蓄水验收成果是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验收鉴定书,并抄送有关单位。
3. 机组启动验收成果是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并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初稿)。常规机组完成72h,或抽水蓄能机组完成15d带负荷试运行后, 试运行单位提出带负荷试运行工作报告,验收专家组进行审查,提出验收专家组意见。验 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验收专家组的审查意见,正式出具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附测试记录。

1F420093 水力发电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一、特殊单项工程验收(18年新增)
工程中的取水、通航等特殊单项工程,具有独立的功能,能够单独发挥效益和作用,因提前或推后投入运行,需要单独进行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分别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特殊单项工程验收计划前3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申请,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必要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主持单位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验收鉴定书,并抄送有关单位。

【例题·单选】水力发电工程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由( )负责组织。【2016】
A.项目法人
B.工程监理
C.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D.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答案】D
【解析】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必要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
1.定义
是水电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并经过规定期限的初期运行检验后,根据批准的工程任务,对枢纽功能及建筑物安全进行的竣工阶段的专项验收
2.验收的申请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3.验收的组织
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有业绩、能力单位作为技术主持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18年修改)
4.验收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担任,亦可委托技术主持单位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技术主持单位和技术单列企业集团担任。必要时验收主持单位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5.验收成果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验收鉴定书,并抄送有关单位。
三、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水电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并完成竣工阶段所有专项验收后,对水电工程进行的总验收。
1. 水力发电工程竣工验收的申请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一年内,开展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按相关法规办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可单独或与枢纽工程专项一并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申请,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专项验收计划及竣工验收总体安排等内容。
2. 水力发电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
水力发电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有业绩、能力单位作为技术主持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担任,亦可委托技术主持单位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技术主持单位和技术单列企业集团担任。
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3. 水力发电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已按规定完成各专项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并有同意通过验收的明确书面结论意见。
(2) 遗留的未能同步验收的特殊单项工程不致对工程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并已制订该特殊单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
(3) 已妥善处理竣工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4) 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4. 工程竣工验收成果
验收委员会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应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将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及相关资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和验收鉴定书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水电工程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批复文件),并抄送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提示】水力发电工程相比水利水电工程,一建教材涉及的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动,对于变动点要特别留心,注意与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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