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20081 《一建水利》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工作内容

1F420081 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工作内容
一、水利工程验收分类
1.法人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13年考点)
2.政府验收
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3.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7.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8.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三、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5.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6.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提示】1.验收:法人(分部、单位、中间机组、完工)、政府(阶段(截流、蓄水、首末机组)、专项(环保、水保、移民安置、档案)、竣工)2.验收要求(2/3同意)3.监督管理(60个工作日)。
【例题·多选】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
A.单元工程验收
B.分部工程验收
C.单位工程验收
D.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E.竣工验收
【答案】BCD
【解析】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1F420082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验收的要求
一、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17年考点)
1.验收主持
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2.验收工作组
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验收申请
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验收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5.核备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6.验收工作成果
验收鉴定书。
【提示】1.分部工程,验收水利工程验收中最小的单位,验收组织、条件、成果均要掌握。2.特殊之处:一、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二、验收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二、单位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1.验收主持
项目法人主持
2.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15年考点)
3.验收申请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4.验收监督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篮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17年考点)
5.验收的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6. 成果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1.验收主持
项目法人主持
2.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3.验收申请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4.验收的条件(14年考点)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5.成果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提示】区分记忆单位工程与合同工程验收的异同点(10、20个工作日);合同完工验收条件:“验观缺结现移”。

1F420083 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的要求
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一、验收的组织
1.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2.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四.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
2.导(截)流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6年考点)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完成;
(3)截流设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5)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
4.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

五.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2.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九项)
3.下闸蓄水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七项)
5.拦河水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组织蓄水(挡水)验收。

七.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2.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
5.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八.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5.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交接和项目法人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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