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20053 《一建水利》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F420053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F420054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监督管理体系和职责
1.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5.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況。
(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卫生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5)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祝。
(6)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核及备案情况。
(7)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制定、批准或备案、落实情况。
(8)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14、17年考点)
(9)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及管理情况。
(10)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等情况。
(12)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2.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卫生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有关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7)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和审查情况。
(8)安全施工交底情况。
(9)安全生产“ 三类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0)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
(11)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12)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等情况。
3.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2)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安全生产“ 三类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6)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
(7)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8)消防、防汛设施等落实及完好情况。

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水利部建立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主要内容有:
1.巡查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巡查组织。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由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全国重大水利工程和部直属工程(打捆项目、地下水监测和小基建项目除外)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其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直接巡查和委托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的方式,做到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年度全覆盖。
3.巡查内容。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情况,并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选取在建重大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巡查对象包括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施工现场)。
4.巡查程序。5.项目法人应及时将巡查时间、巡查组别以及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登录到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未发现隐患和问题的,应登录巡查时间和巡查组别。

四、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
水利生产经营等单位要及时上报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主要要求有:
1.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基本信息、隐患信息和事故信息等,均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报送。在建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包括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信息报送主管部门。
2.隐患信息。隐患信息报告主要包括隐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进展信息、整改完成情况信息等四类信息。重大事故隐患须经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形成电子扫描件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隐患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隐患月报实行“零报告” 制度,本月无新增隐患也要上报。
3.事故信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1)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包括:事故文字报告、电话快报、事故月报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2)文字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电话快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巳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包括: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等。
4.事故报告时限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电话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3)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快报事故信息。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
(4)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
(6)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 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5.信息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和隐患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各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信息排查情况、整改方案、“ 五落实” 情况、治理进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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