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20035 《一建水利》施工合同管理

1F420035 施工合同管理
一、进度管理
1.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
(3)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4)承包人还应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2.进度计划的修订
(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3)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3.开工
(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2)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2015年考点)
4.完工【必会】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界定,应按当地政府气象部门的气象报告为准。
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不可抗力的约定协商处理。
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5.暂停施工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3)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3年考点)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发包人原因
监理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
(2)承包人原因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二、变更管理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变更程序  
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3)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4)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暂估价(14年考点)
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项目,但又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可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

三、价格调整【重要】
1.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价格调整公式   
(具体公式详见教材)

四、计量与支付【必会】
1.计量  
1)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2)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4)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预付款
1)预付款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2)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两次支付,招标项目包含大宗设备采购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0%。  
3)工程预付款保函  
(1)承包人在第一次收到工程预付款的同时需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  
(2)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保函可用承包人进入工地的主要设备(其估算价值已达到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代替。  
(3)当履约担保的保证金额度大于工程预付款额度,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不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    
4.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公式 
(具体公式详见教材) 
5.工程进度付款  
1)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l4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6.质量保证金(18年修改) 
1)预留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进度支付时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可以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也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期限用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而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退还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7.完工结算(15、17年考点)
1)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8年修改)
①完工结算合同总价;
②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③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2)发包人应在收到后l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6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8.最终结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最终结清后,发包人的支付义务结束。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不再强制规定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18年新增)
【提示】本节内容非常重要,可以案例和选择形式考查。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既可以计算题形式考查,也可以问答形式考查。一公式(预付款公式),一内容(完工付款申请单),两个数额限值(预付款+质保金),三时间(7天、14天/30个工作日、28天)。

六、索赔管理
1.承包人索赔(16、17年考点)
1)承包人提出索赔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约定办理。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发包人的索赔
(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5)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l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执行赔付。
【提示】本节内容常与工程进度计划结合以案例题形式考查,常见考点: 承包人索赔→28天,发包人索赔→14天;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通知书、最终索赔通知书内容区分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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