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20021 《一建水利》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1F4200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一、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法规限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禁止转包,虽然不禁止分包,但对分包的管理有关主管部门是有具体规定的,如果分包行为违反具体规定,则是违法分包。

二、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的要求【重要】(15年考点)
(4)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①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③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6)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项目法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对该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
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项目法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负责因指定分包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提示】此内容易以案例形式考查,学习时应该将教材内容全部熟悉,在理解的基础上重点记忆关键词,切忌死记硬背,做题时会判断表达,不必与教材一字不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