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8053 《一建法规》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1Z308053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重要】
一、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例题·多选】施工企业对H市甲县环保局作出的罚款行为不服,可以向下列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有( )。【2017】
A.H市人民政府
B.甲县环保局
C.甲县人大常委会
D.H市环保局
E.甲县人民政府
【答案】DE
【解析】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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