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8025 《一建法规》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Z308025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重要】
1.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4.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条件】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起诉方式和起诉状】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立案和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审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普通程序,一审审限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
(二)开庭审理
(1)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提示】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要理解记忆。学好诉讼程序(一审),一定要多做题,理解考试的常见陷阱设置与重难点区分。
【例题·单选】关于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7】
A.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B.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均可适用简易程序
C.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审结
D.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答案】A
【解析】A、B选项,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C、D选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二、第二审程序【重要】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审理人员: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有陪审员。
3.审理范围: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4.审理方式:一是开庭审理;二是径行裁判。
5.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6.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但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
【提示】
此知识点要理解记忆,对于上诉期间要准确记忆时间,对于上诉案件的处理,要能够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考试易混淆考查。
【例题·单选】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的二审裁判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3】
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B.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C.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D.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改判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的二审审判方式。

三、审判监督程序【重要】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提出;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1)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上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上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注意,同级检察院必须通过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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