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30相关合同制度
1Z304031承榄合同的法律规定【重要】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有成果才买单,无成果不买单)。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定作人同意。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不需要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完成工作中,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但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提示】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是高频考点,理论不难,但是非常重要,务必掌握;注意易混淆知识点之间的区分,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但是承揽合同中,主要工作经定作人同意是可以转让给第三人的。
二、承揽人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更换、补齐。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图纸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3)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定作人义务】
(1)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的,承揽人对己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2014二级】下列表述符合承揽合同特征的是( )。
A.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材料、技术、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B.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C.承揽人独立完成合同义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和监督检验
D.承揽人可以自行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答案】B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一)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工作期限。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或变更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2018 -级】甲施工企业与乙预制构件加工厂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提供所需材料和图纸。关于该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为了做好售后服务,乙可以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
B.没有约定报酬支付期限的,甲应当先行预付
C.乙负责提供设备、技术、劳力
D.乙可以随时解除、变更合同,造成甲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