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14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

1Z304014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实际工期】=实际竣工日一实际开工日(总监开工令上载明的开工日)一工期顺延天数。与合同工期比较。
【提前竣工协议】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应当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提前竣工协议应当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提供的条件、追加的工程价款等。
【实际竣工日认定】合同对实际竣工日的认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产生争议起诉的,法院按以下方式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注意这种情况中,管理和实务教材是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因此:考哪门照哪门答)(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提示】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对于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流程相对复杂,项目管理科目中有更为细化的解释说明,但是在法规科目中,大家重点把握上述最高院的三条司法解释。注意把握法律制度的本质,不要硬背,立法设计的初衷总是在寻求一种平衡,发包人拖延验收,那时间就往前提,发包人着急使用,那就自转移占有之日风险也转移给发包人。

【多项选择题】某教学楼工程发包人,拟提前一个月竣工。正确的是( )。
A.在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下达监理通知单即可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
B.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C。提前竣工协议应当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D.提前竣工协议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能生效
E.如因学生开学原因,教学楼9月1日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9月20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应当以9月20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确定承包人的工期责任
【答案】BC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漏洞】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则:
(1)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2)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工程欠款】当事人对欠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欠款利息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约定的付款日计算。如果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次按照:(1)建设工程己实际交付的,为交工日;(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注意法律上任何时候123都是有先后顺序的,先按1再按2再按3)
【工程垫资】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并支付利息,但超过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应首先催告(至少1个月),催告无效时,方可行使优先权。行使优先权的方式有两种:1,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2,向法院申请拍卖后优先受偿。但工程本身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1)拍卖款受偿顺序:己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但未取得房产的购房人;承包人;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
(2)承包人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价款”(仅指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其他如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保证金、损失等,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属于普通债,不得优先于他人受偿。
(3)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期限为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过期消灭(即所有款项均转化为普通债)。

【单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说法正确的是( )。
A.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无需催告,即可直接行使优先权
B.如果工程标的已被发包人抵押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C.因门诊楼、教学楼、地铁等被欠工程款的,不可以行使优先权,因为工程标的性质上
不适合折价或拍卖
D.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包括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答案】C


【例题·单选】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了甲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备案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5%,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3】
A.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B.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C.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答案】A
【解析】
A正确,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B错误。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D错误。既然另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就不存在违约一说。


【例题2·单选】某商品房开发工程因故停建,承包人及时起诉要求结算工程款并胜诉,法院在对该项目进行拍卖执行中,有许多债权人主张权利,各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依法应为( )。【2014】
A.全款购房人、承包人、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
B.承包人、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全款购房人
C.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全款购房人、承包人
D.普通债权人、全款购房人、承包人、抵押权人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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