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34 《一建法规》建造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

1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1.由建造师本人保管和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3.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4.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本人不能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章。
二、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1.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2.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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