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430000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1A432000建筑工程相关技术标准
1A432020 地基基础工程相关标准
1A43202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1)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检测资料
7)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检测与检验报告
9)竣工图
(2)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
二、地基
(一)一般规定
(二)素、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
(三)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四)粉煤灰地基
(五)强夯地基
(六)注浆地基
(七)预压地基
(八)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九)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
1A43202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重要】
(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分为4级,各级标准应符合表1A432022-1的规定。(表1A432022-1详见教材)
(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对采用明沟排水的基坑,应保持基坑干燥。
(3)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层不得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1A432022-2的规定。(表1A432022-2详见教材)
二、主体结构防水工程
(一)防水混凝土
(1)防水混凝土适用于抗渗等级不小于P6的地下混凝土结构,不适用于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
(2)防水混凝土水泥和砂、石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采用其他品种水泥应经试验确定;
2)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水泥品种;
3)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不得将不同品种或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使用;
4)砂宜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得大于3.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1.0%;
5)不宜使用海砂,在没有使用河砂的条件时,应对海砂进行处理后才能使用,且控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
6)碎石或卵石粒径宜为5~40mm,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0.5%;
7)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用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0.2MPa;
2)混凝土胶凝材料总量不宜小于320kg/m3,其中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60kg/m3,粉煤灰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0%~30%,硅粉的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5%;
3)防水混凝土宜采用预拌混凝土,泵送时入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0~160mm;
4)水胶比不得大于0.50,有侵蚀性介质时水胶比不宜大于0.45;
5)砂率宜为35%~40%,泵送时可增至45%;
6)灰砂比宜为1∶1.5~1∶2.5;
7)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1%,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总碱量即Na2O当量不得大于3kg/m3。
(4)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水混凝土结构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二)水泥砂浆防水层
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应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或特种水泥,不准使用过期和受潮结块的水泥;
2)砂宜采用中砂,含泥量不应大于1%,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不应大于1%;
3)用于拌制水泥砂浆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4)聚合物乳液的外观为均匀液体,无杂质、无沉淀、不分层;
5)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
(四)涂料防水层
涂料防水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组分涂料应按配合比准确计量,搅拌均匀,应根据有效时间确定每次配制的用量;
2)涂料应分层涂刷或喷涂,涂层应均匀,涂刷应待前遍涂层干燥成膜后进行;
3)每遍涂刷时应交替改变涂层的涂刷方向,同层涂膜的先后搭压宽度宜为30~50mm;
4)涂料防水层的甩槎处接槎宽度不应小于100mm,接涂前应将其甩槎表面处理干净;
5)采用有机防水涂料时,基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应增加胎体增强材料和增涂防水层,宽度不应小于500mm;
6)胎体增强材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胎体的接缝应错开1/3幅宽,且上下两层胎体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三、特殊施工法防水工程
(一)锚喷支护
(1)喷射混凝土配合比:水泥与砂石质量比宜为1∶4~1∶4.5,砂率宜为45%~55%,水胶比不得大于0.45,外加剂和外掺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2)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采取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当气温低于5℃时,不得喷水养护。
(3)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二)地下连续墙
(1)地下连续墙应采用防水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不应小于400kg/m3,水胶比不得大于0.55,坍落度不得小于180mm。
(2)地下连续墙应根据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尽量减少槽段数量,地下连续墙槽段接缝应避开拐角部位。
四、排水工程
(1)渗排水适用于无自流排水条件、防水要求较高且有抗浮要求的地下工程。盲沟排水适用于地基为弱透水性土层、地下水量不大或排水面积较小、地下水位在结构底板以下或在丰水期地下水位高于结构底板的地下工程。
1A432023 地基处理技术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1)地基处理方法的确定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使用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土质条件、地下水特征、环境情况和对邻近建筑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几种可供考虑的地基处理方案,包括选择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案。
2)对初步选出的各种地基处理方案,分别从加固原理、适用范围、预期处理效果、耗用材料、施工机械、工期要求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对比,选择最佳的地基处理方法;
3)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宜按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在有代表性的场地上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并进行必要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
如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查明原因,修改设计参数或调整地基处理方法。
(2)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做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基础进行变形验算。
(3)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二、换填垫层法
(1)换填垫层法适用于浅层软弱地基及不均匀地基的处理。
(2)垫层材料的选择:
1)砂石
2)粉质黏土
3)灰土
4)粉煤灰
5)矿渣
6)其他工业废渣
7)土工合成材料
三、预压法
四、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
五、振冲法
六、砂石桩法
七、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
八、夯实水泥土桩法
九、水泥土搅拌法
十、高压喷射注浆法
十一、石灰桩法
十二、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
十三、柱锤冲扩桩法
十四、单液硅化法和碱液法
十五、其他地基处理方法
(1)注浆法适用于处理砂土、粉土、黏性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
(2)锚杆静压桩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
(3)树根桩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黄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
(4)坑式静压桩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人工填土和湿陷性黄土等地基。
1A432024 基坑支护技术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结构形式如下:
1)排桩或地下连续墙
①适用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三级;
②悬臂式结构在软土场地中不宜大于5m;
③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宜采用降水、排桩加截水帷幕或地下连续墙;
2)水泥土墙
①适用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②水泥土桩施工范围内地基土承载力不宜大150kPa
③用于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
3)土钉墙
①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的非软土场地;
②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③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4)逆作拱墙
①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②淤泥和淤泥质土场地不宜采用;
③拱墙轴线的矢跨比不宜小于1/8;
④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⑤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
5)原状土放坡
①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三级;
②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
③可独立或与上述其他结构结合使用;
④当地下水位高于坡脚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2)软土场地可采用深层搅拌、注浆、间隔或全部加固等方法对局部或整个基坑底土进行加固,或采用降水措施提高基坑内侧被动抗力。
(3)对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构件质量有怀疑的安全等级为二级和三级的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质量检测报告:
1)检测点分布图;
2)检测方法与仪器设备型号;
3)资料整理及分析方法;
4)结论及处理意见。
四、土钉墙
(1)土钉墙设计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钉墙墙面坡度不宜大于1∶0.2。
2)土钉必须和面层有效连接,根据实际情况应设置承压板或加强钢筋等构造措施,承压板或加强钢筋应与土钉螺栓连接或钢筋焊接连接。
3)土钉的长度宜为开挖深度的0.5~1.2倍,间距宜为1~2m,与水平面夹角宜为5°~20°。
4)土钉钢筋宜采用HRB400、HRB500级钢筋,钢筋直径宜为16~32mm,钻孔直径宜为70~120mm。
5)注浆材料宜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20MPa。
6)喷射混凝土面层应配置钢筋网和通长的加强钢筋,钢筋直径宜为6~10mm,间距宜为150~250mm;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面层厚度不宜小于80mm。
7)坡面上下段钢筋网搭接长度应大于300mm。
(2)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土钉墙墙顶应采用砂浆或混凝土护面,坡顶和坡脚应设排水措施,坡面上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泄水孔。
五、地下水控制
(1)地下水控制方法可分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形式单独或组合使用,可按表1A432024-2选用。
(2)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方法。截水后,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压较大时,应同时采用基坑内降水。
(3)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4)当基坑侧壁出现分层渗水时,可按不同高程设置导水管、导水沟等构成明排系统;当基坑侧壁渗水量较大或不能分层明排时,宜采用导水降水方法。基坑明排尚应重视环境排水,当地表水对基坑侧壁产生冲刷时,宜在基坑外采取截水、封堵、导流等措施。
(5)降水井宜在基坑外缘采用封闭式布置,井间距应大于15倍井管直径,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应适当加密;当基坑面积较大、开挖较深时,也可在基坑内设置降水井。
(6)降水井的深度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含水层的埋藏分布和降水井的出水能力确定。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范围内不宜小于基坑底面以下0.5m。
(7)当地下含水层渗透性较强,厚度较大时,可采用悬挂式竖向截水与坑内井点降水相结合或采用悬挂式竖向截水与水平封底相结合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