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430000 《一建建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1A430000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1A431000建筑工程相关法规
1A431010建筑工程建设相关法规
1A431011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
1.城市道路行驶方面的相关规定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2)机动车不得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相关规定
(1)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3)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4)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5)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规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下通道、地铁等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A431012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围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1)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2)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3)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二、城市建设档案报送期限及相关规定【重要】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2)涂改、伪造档案的;
(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A431013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概念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二、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中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三、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的规定【重要】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5)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2.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的违法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4.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5.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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