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421052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政府关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规章、规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必须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包括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应急预案及演练、消防组织机构、消防设施平面布置、组织义务消防队等。
二、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时,应配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且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临时木料间、油漆间、木工机具间等,每25m2配备一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数量与种类匹配的灭火器、高压水泵。
(4)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5)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不小于25m。
三、灭火器设置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位置,如房间出入口、通道、走廊、门厅及楼梯等部位。
(2)灭火器的铭牌必须朝外,以方便人们直接看到灭火器的主要性能指标和使用方法。
(3)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消防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这一要求的目的是:
1)便于人们对灭火器进行保管和维护;
2)方便扑救人员安全、方便取用;
3)防止潮湿的地面对灭火器性能的影响和便于平时卫生清理。
(4)设置于挂钩、托架上或消防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应正面竖直放置。
(5)对于环境干燥、条件较好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在地面上。
(6)对设置于消防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在消防箱的底面上,但消防箱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15m。
(7)灭火器不得放置于环境温度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8)从灭火器出厂日期算起,达到灭火器报废年限的,必须强制报废。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对设备做保温、冷却、隔声、隔热的,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四)木工操作间的防火要求
(1)操作间的建筑应采用阻燃材料搭建。
(2)操作间应设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桶,储存消防用水。
(3)操作间冬季宜采用暖气(水暖)供暖,如用火炉取暖时,必须在四周采取挡火措施;不应用燃烧劈柴、刨花代煤取暖。每个火炉都要有专人负责,下班时要将余火彻底熄灭。
(4)电气设备的安装要符合要求。抛光、电锯等部位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密封式或防爆式设备。刨花、锯末较多部位的电动机,应安装防尘罩并及时清理。
(5)操作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6)操作间只能存放当班的用料,成品及半成品要及时运走。木工应做到活完场地清,刨花、锯末每班都打扫干净,倒在指定地点。
(7)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旧木料一定要经过检查,起出铁钉等金属后,方可上锯锯料。
(8)配电盘、刀闸下方不能堆放成品、半成品及废料。
(9)工作完毕应拉闸断电,并经检查确无火险后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