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造价师取消了解聘证明 ;建筑企业取消了业绩证明; 建筑企业证书遗失了不用再登报声明

 注意啦:造价师取消了解聘证明   

建筑企业取消了业绩证明

建筑企业证书遗失了不用再登报声明


链接为: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909/t20190925_241970.html

 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1.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共36项)
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企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条件的社保证明、劳动合同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3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申请办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方案审批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4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45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24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执照确认。
6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变更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执照确认。
7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许可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10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9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10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32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
11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上传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扫描件。
1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1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32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4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5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16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17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8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逾期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9受聘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0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证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审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21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2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23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4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6注册造价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7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28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第45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29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认定证书遗失补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30在公众媒体上发布的遗失声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31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32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证明申报机构具备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33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建设部令第96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3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事后监督检查。
35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第45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36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遗失声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修正)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附件2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共25项)
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证明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批《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3提取业务时纸质申请书(表)办理提取业务《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4二手房估价报告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申请部批资质延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9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0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建筑业企业合并后申请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企业外资退出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4企业章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变更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5工程设计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工程设计企业办理跨省资质变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人不再提交。
16工程勘察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工程勘察企业办理跨省资质变更申请人不再提交。
17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及工作业绩证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关于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7﹞233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9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0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除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和延续,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1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增项、升级和延续,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2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收入证明;2.租住商品住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租房提取公积金《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52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部门内部核查。
23社保证明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4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5聘用单位新名称的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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