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炼油厂改扩建工程经过招标,分别委托甲、乙、丙三家】

    • 背景资料: 某炼油厂改扩建工程经过招标,分别委托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进行装置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生活区新增两栋住宅楼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1)乙施工单位从业主仓库领取350Kg特殊保温材料用于工程,因施工力量和现场限制,当天只用了200Kg,当天夜里下起了大雨,剩余150Kg材料全部淋湿,第二天监理公司根据技术要求,下发了剩余150Kg材料停用通知单,并要求乙单位及时清理出现场并承担损失责任,乙单位以施工合同中未包括主材费为由,拒不承担损失 (2)丙施工单位施工的两栋楼房因工期紧,丙施工单位一天24小时不间断施工,工程垃圾未及时清理,引起周围居民强烈不满,环保部门下令立即停工,清理垃圾并且规定晚上11:OO至次日7:00不得施工,因工期紧且延迟工程交付使用要扣罚工程款,丙单位没有执行环保部门的规定。
    • 问题:
    • (1)乙单位以施工合同中未包括主材费为由,拒不承担损失。乙单位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
    • (2)丙单位没有执行环保部门的规定,问丙单位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

 

(1)乙施工单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施工单位对现场的工程材料要承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的责任,本案例中乙施工单位对未使用部分的材料没有及时遮盖,未按正确的方式保管,属于保管不善责任,与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主材费没有关系。   (2)丙施工单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工程施工应符合安全、环保的有关规定,丙单位的做法显然违反的环境保护的规定,且严重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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