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提供可靠电源是甲方责任。 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保证工程质量使乙方的责任,其措施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事件3: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且工作E的工程量增加了60,工程量增加量超过了10%的约定。 事件4: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因加快施工而工期提前应按工期奖励处理。
2. 事件1:工期补偿1天,因为工作B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1天影响了工期。但工作A不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2天,没有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工期。 事件2:工期补偿为0天。
事件3:工期补偿为0天,因工作E不是关键工作,增加工程量后作业时间增加: 原计划:300/5天=60
/天 增加: 360
—300
=60
增加工期:60
/60
/天=1天,不影响工期。 或:(360-300)
/300
/5天=1天,不影响工期。 事件4:工期补偿0天。 总计工期补偿:1天+0天+0天+0天=1天。
3.将每项事件引起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的延长值,均调整到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得:实际工期为:23天 工期提前奖励款为:(25+1-23)天×3000元/天=9000元
4. 事件1: 人工费补偿:(8+10)工日×25元/工日=450元 机械费补偿:2台班×560元/台班+1台班 ×280元/台班=1400元 事件3:按原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00m3×(1+10%)=330 m3 按新单价结算的工程量(10%):360-330
=30
结算价:30
×65元/
+30×58元/
=3690元 合计追加工程款总额为:450元+1400元+3690元+9000元=14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