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19d的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两次工期延误均由突降罕见大雨引起,属不可抗力,工期应可以顺延。但第一次事故发生时间是6月20日,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是7月30日,已超过规定28d提出索赔意向的时限,故第一次事故的4d工期索赔已无法成立。但第二次事故的15d索赔建设单位应予以顺延。 (2)施工单位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不是因为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原因;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不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 4)施工单位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索赔意见通知和索赔报告。 (3)建设单位做法合理。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变更确定后的14d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施工单位在变更确定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估价申请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事件二中,施工单位于10月10日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并按变更组织了施工,但在10月31日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已超过14d期限,故建设单位的拒绝是合理的。 (4)事件三中,施工单位做法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一:施工单位于当日直接停工; 正确做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所有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不妥之二:向建设单位要求自计量确认开始的贷款利息; 正确做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应为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d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