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办【2005】89号)

   

  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 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 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 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3.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 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人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 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 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 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 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 (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 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 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 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1.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 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 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 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 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 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 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 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 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 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 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 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 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 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 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 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 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 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 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 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 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 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 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 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 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 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 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 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 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