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办【2005】89号)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人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 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 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 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 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 (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 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 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 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 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 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 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 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 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 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 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 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 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 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 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 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 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 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 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 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 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 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 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