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430000 《一建公路》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及标准

1B430000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及标准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和标准
1B431010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1B431011 公路建设法规体系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是梯形,分为二级五层次。
第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交通部法规三层次组成。
第二级为地方级,由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两层次组成。

1B431020 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1B431021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划分:
第一类: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第二类: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第三类: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第四类: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第五类: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第六类: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公路安全设施分项承包企业、公路机电工程分项承包企业)。

1B431022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一)市场准入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二)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1.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2.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3.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一)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1.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2.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天。
3.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三、《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一)分包的条件
1.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2)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3)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4)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二)合同管理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行为管理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2)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2)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3)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4)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5)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6)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7)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6.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1B431023  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
一、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1.信用信息内容
(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2)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⑥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3)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②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3.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1)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2)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
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1.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2.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3.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中,投标行为占20%,履约行为占80%,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4.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5.评价程序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6.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7.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8.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升级实行逐级上升制,每年只能上升一个等级,不得越级。
9.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
10.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
11.公路施工企业在某省级行政区域的信用评价等级可使用本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也可使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综合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份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1B43102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该算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礼教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1B431025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一、招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2.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二、投标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2)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4)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1B431026 公路工程验收相关规定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
(一)公路工程验收阶段划分和验收阶段主要工作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3)施工许可。
(4)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6)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一)公路工程交工验收
1.交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2)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3)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4)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2.交工验收质量评定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竣工验收委员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2.竣工验收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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