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部分,项目投资为】

    • 某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部分,项目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由招标人采购。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的规定如下:(1)投标截止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第十五日上午9时整。(2)接受投标文件的最早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72小时。(3)若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提出。(4)投标有效期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开始计算,共90天。并规定,建筑工程应由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应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招标人鼓励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A、B、C、D、E、F为建筑公司,G、H、J、K为安装公司,L、 N、P为装修公司,除了K公司为二级企业外,其余均为一级企业,上述企业分别组成联合体投标,各联合体具体组成见表4-1。 在上述联合体中,某联合体协议中约定:若中标,由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然后将该联合体协议送交招标人:联合体所有与业主的联系工作以及内部协调工作均由牵头人负责;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且需向牵头人支付各自所承担合同额部分1%的管理费。【问题】1.该项目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采购是否可以不招标?说明理由。2.分别指出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的规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3.按联合体的编号,判别各联合体的投标是否有效?若无效,说明原因。4.指出上述联合体协议内容中的错误之处,说明理由或写出正确的做法。


问题1:
答: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该项目设备采购估价为8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所以必须进行招标。
问题2:
答:第(1)条不正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日期的确定为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天,若发售招标标文件的期限为5天,则不满足该规定。
第(2)条正确。有关法规对此没有限制性规定。
第(3)条不正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均可以。
第(4)条不正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有效期应该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发售投标文件之日开始计算。
问题3:
答:(1)编号为I的联合体投标无效。因为1单位同时参加了Ⅶ标联合体。
(2)编号为Ⅱ的联合体投标有效。
(3)编号为Ⅲ的投标联合体投标无效。因为建筑法规定:主体结构必须有总包单位自身完成不能分包,G、K均为安装单位,没有建筑单位,主体结构必然要分包。第二个原因是G单位同时参加了V联合体。
(4)编号为Ⅳ的投标联合体投标无效。因为E单位同时参加了Ⅶ联合体。
(5)编号为V的联合体投标无效。因为G单位同时参加了Ⅲ联合体。第二个原因是该联合体成员没有建筑单位,主体结构必须外包。
(6)编号为Ⅵ的联合体投标有效。
(7)编号为Ⅶ的联合体投标无效。因为1单位同时参加了I标联合体。
问题4:
答:上述联合体协议内错误之处有:
(1)先签合同后交联合体协议书是错误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应该在投标时递交联合体协议书,否则是废标。
(2)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是错误的。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联合体所有与业主方的联系工作以及内部协调工作,在没有递交授权书的情况下,均由牵头人负责是错误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4)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招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例第1问涉及的标准还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本案例第2问题主要考核有关强制招标及投标时间的有关规定,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撤回。投标有效期等若干问题。在答题时,要根据本案背景给定的条件回答,不仅要指出其错误之处,还要说明原因。投标的过程中几个关键的时间段常考。第3、4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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