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合同工期37天,合同价360万元,采用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单价合同,分部】

    • 某工程合同工期37天,合同价360万元,采用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单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措施项目单价均采用承包商的报价,规费为人、材、机费和管理费与利润之和的3.3%,税金为人、材、机费与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的3.4%,业主草拟的部分施工合同条款内容如下: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上时,可以调整综合单价;调整方法是:由监理工程师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业主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格。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按比例调整,专业工程措施费不予调整。3.材料实际购买价格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材料暂估价相比,变化幅度不超过10%时,价格不予调整,超过10%时,可以按实际价格调整。4.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极其恶劣的不利自然条件,工期可以顺延,损失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在工程开工前,承包商提交了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5-7所示,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清单中D工作的综合单价为450元/m3,在D工作开始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计,D工作的工程量由清单工程量4000m3增加到4800m3,D工作工程量的增加导致相应措施费用增加2500元。事件2:在E工作施工中,承包商采购了业主推荐的某设备制造厂生产的工程设备,设备到场后检验发现缺少一关键配件,使该设备无法正常安装,导致E工作作业时间拖延2天,窝工人工费损失2000元,窝工机械费损失1500元。事件3:H工作是一项装饰工程,其市面石材由业主从外地采购,由石材厂家供货至现场,但因石材厂所在地连续遭遇季节性大雨,使得石材运至现场的时间拖延,造成H工作晚开始5天,窝工人工费损失8000元,窝工机械费损失3000元。 【问题】1.该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工作有哪些?H工作的总时差为几天?2.指出业主草拟的合同条款中有哪些不妥之处,简要说明如何修改。3.对于事件1,经业主与承包商协商确定,D工作全部工程量按综合单价430元/m3结算,承包商是否可向业主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为什么?若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索赔各是多少?4.对于事件2,承包商是否可向业主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为什么?若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索赔各是多少?5.对于事件3,承包商是否可向业主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为什么?若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索赔各是多少?


问题1
答:关键线路为①-②-④-⑥-⑦
关键工作为A、E、G;
TFH=1天
问题2
答:(1)“新的综合单价由监理工程师提出”不妥。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
(2)“专业工程措施费不予调整”不妥。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发生极其恶劣的不利自然条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承包商承担损失费”不妥。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极其恶劣的不利自然条件,工期顺延,损失费用自理,第三方伤亡由发包方承担。
问题3
答:(1)可以提出费用索赔。因为设计变更增加了工作量是业主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且造成了承包商如下价款损失:
(4800×430-4000×450+2500)×(1+3.3%)×(1+3.4%)=284654.51(元)。
(2)不能提出工期索赔。按比例计算法,因工程量增加导致的工期延长时间为2天,但D工作的总时差为6天,没有工期损失。
(3)可以索赔费用为284654.51元。
问题4
答:不可索赔。因为设备及关键配件是承包商采购供应的,承包商承担责任。
问题5
答:可以索赔。因为饰面石材是业主采购供应的,业主应承担责任。
可索赔费用损失:(8000+3000)×(1+3.3%)×(1+3.4%)=11749.34(元);
由于H工作的时差为1天,所以可以索赔的工期损失为5-1=4(天)。
事件1中,D工作工程量增加导致的工期延长比例计算过程如下:设D工作时间延长x天,则:4000:10=800:x,则x=2天。
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调整有关内容在教材《建设工程计价》P233中有详细阐述;措施费的调整内容见教材《建设工程计价》P231;极其恶劣的不利自然条件属于不可抗力,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原则来承担。
对于材料采购的质量、未及时到货等的索赔,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责任分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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