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答:关键线路为①-②-④-⑥-⑦
关键工作为A、E、G;
TFH=1天
问题2
答:(1)“新的综合单价由监理工程师提出”不妥。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
(2)“专业工程措施费不予调整”不妥。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发生极其恶劣的不利自然条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承包商承担损失费”不妥。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极其恶劣的不利自然条件,工期顺延,损失费用自理,第三方伤亡由发包方承担。
问题3
答:(1)可以提出费用索赔。因为设计变更增加了工作量是业主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且造成了承包商如下价款损失:
(4800×430-4000×450+2500)×(1+3.3%)×(1+3.4%)=284654.51(元)。
(2)不能提出工期索赔。按比例计算法,因工程量增加导致的工期延长时间为2天,但D工作的总时差为6天,没有工期损失。
(3)可以索赔费用为284654.51元。
问题4
答:不可索赔。因为设备及关键配件是承包商采购供应的,承包商承担责任。
问题5
答:可以索赔。因为饰面石材是业主采购供应的,业主应承担责任。
可索赔费用损失:(8000+3000)×(1+3.3%)×(1+3.4%)=11749.34(元);
由于H工作的时差为1天,所以可以索赔的工期损失为5-1=4(天)。
事件1中,D工作工程量增加导致的工期延长比例计算过程如下:设D工作时间延长x天,则:4000:10=800:x,则x=2天。
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调整有关内容在教材《建设工程计价》P233中有详细阐述;措施费的调整内容见教材《建设工程计价》P231;极其恶劣的不利自然条件属于不可抗力,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原则来承担。
对于材料采购的质量、未及时到货等的索赔,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责任分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