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事件发生后C、D、E工作的实际进度对总工期影响的判断及理由如下。
(1)C工作的实际进度使总工期拖后1个月。
理由:C工作为关键工作,其工作时问延长1个月会使总工期拖后1个月。
(2)D工作的实际进度不影响总工期。
理由:D工作为非关键工作,有2个月的总时差,即使工作时间拖后1个月也不会影响总工期。
(3)E工作的实际进度不影响总工期。
理由:E工作为非关键工作,有1个月的总时差,即使工作时间拖后1个月也不会影响总工期。
2.对施工单位就事件2、3提出费用索赔的判断及理由如下。
(1)施工单位不可以就事件2提出费用索赔。
理由: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遇到不可预见的异常恶劣气候只可以索赔工期。
(2)施工单位可以就事件3提出费用索赔。
理由: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工作施工时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既可以索赔工期,也可以索赔费用。
索赔费用=180×100+5 000=23 000(元)。
3.第1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840/2×500+1 200/4>(1 200)×1.00=570 000(元)。
第2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840/2×500+1 200/4×1 200)×1.05=598 500(元)。
第3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1 800/6×1 000+1 200/4×1 200)×1.15=759 000(元)。
第4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1 800/6×1 000+1 200/4x1 200)×1.10=726 000(元)。
第5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1 800/6×1 000+600/2×1 100+800/4×1 200)x1.20=1 044 000(元)。
截止到第5个月末,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工程款合计=570 0004-598 500+759 000+726 000+1 044 000+23 000=3 720 500(元)=372.05(万元)。